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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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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部省属驻淮单位党组(党委):
《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



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的管理,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 市级文明机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领导班子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工作,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思想解放,求真务实,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2、党建工作好。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规章健全、计划具体、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
3、完成任务好。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遵纪守法好。深入开展党政纪、法制和道德教育,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强、道德素养好。平安创建和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无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刑事处理等违纪违法情况和安全责任事故。
5、机关形象好。牢记党的宗旨,心系人民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办实事,优质服务效率高。
第三条 市级文明机关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连续两年软环境建设民主评议排名前30名。
2、连续两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达标。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加强对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规范管理:
1、建档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分类立卷归档。收集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年度创建规划及活动方案;与创建活动有关的重要文件及工作总结;群众性创建活动材料;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材料;作风建设及各类考核评议情况材料;创建活动成果及年度奖惩情况材料;各类相关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材料;市级文明机关申报材料等。
2、年报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情况记实簿等报至市级机关文明办查验。
3、督查制度。市级机关文明办对创建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并及时通报情况。
4、交流制度。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等形式,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形成合力,推动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 市级文明机关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年对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评选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方可参加市级文明机关评选。
第六条 市级文明机关的评选程序:
l、自评。申报部门(单位)按照市级机关文明办评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评估。
2、申报。申报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文明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市级文明机关申报审批表》。
3、公示。申报部门(单位) 自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市级文明机关的条件与标准以及市级机关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4、考核。市级机关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对申报部门(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综合考评材料报市级机关文明委审定。
5、命名。对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部门(单位),经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机关。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市级机关文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单位)文明机关创建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的宣传与表彰,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级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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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刘南生同志为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函[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结合此次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在全国药品监
督管理系统内建立起全国及各省(区、市)和各地(市、州)的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
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药品经营企业情况,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
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我局市场监督司组织制做了“药品经营企业许
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光盘)下发给你们,请尽
快安排在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中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软件(光盘)分发给本辖区各地(市、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并请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系统”的企业报盘程
序拷贝后,下发给药品批发企业和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

  二、“系统”投入使用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系统”使用说明
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录入、审查、统计及打印许可证等工作,并按“各省(区、市)数据报送安
排一览表”(见光盘)中规定的时间段和方式向我局报送药品经营企业换发证情况。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按“系统”说明书的要
求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要把应用“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作为加强药品经
营企业管理、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四、本次换证,除药品批发企业法人单位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仍
须按规定报我局审定外,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单位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
括门店)的“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可直接通过“系统”报我局备案。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系统”的使用,以及换发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情况,可直
接通过“系统”告知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